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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出台最早的婚姻法——馆藏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

发布日期:2018-01-03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为黑龙江省档案馆馆藏珍品,形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归属于黑龙江行省公署档案全宗,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作为一组案卷,共计3件。以呼兰府呈文、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拟批及巡抚札饬组成案卷,各文件均钤有关防印信。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是有史以来黑龙江省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全国出台最早的婚姻法。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的制定标志着黑龙江地区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新的文明婚姻制度出现萌芽,婚姻具有了严肃性,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封建陋习有所改变。虽然有些条款尚未完全脱离封建色彩,但它毕竟已向改革旧的婚姻制度方向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因此具有划时代意义。它的制定为社会、历史、法律等专家学者研究黑龙江地区婚姻制度、礼俗及社会风俗等方面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参考资料,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2003年黑龙江省档案局(馆)组织召开了由省内有关专家学者、局(馆)相关人员参加的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专题研讨会,充分肯定了该档案文献的史料价值和珍贵性。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

  清朝末年,黑龙江呼兰府地区风气开化较早,婚姻诉讼颇多,亟需妥议婚姻办法,“俾息讼端,以维风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呼兰知府李鸿桂奉命针对当时封建婚姻的一些弊端及其所引起的讼案颇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拟定呼兰府《婚姻办法》。

  呼兰府《婚姻办法》共计四条规定,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必须报“官府验明”,登记注册,并限制结婚年龄及彩礼数目。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四条规定原文

  呼兰知府李鸿桂拟定的呼兰府《婚姻办法》四条规定原文如下:

  男女二家聘嫁婚书具需呈官验明钤印注册或另刊图记 如未经呈验钤印 后有悔婚涉讼官不为理

  男子必至十八岁方许议婚 女子必至十六岁方准字人

  定亲币帛酌定限制 女家准收彩礼京钱百缗 尺套布八对 首饰合银不得过十六两 载在婚书 贫者酌减 富者不得多求 如男方自欲从优 官司自不为禁止

  自此明定限制后 倘女家仍复以女居奇 需索重聘 即乖婚姻正义不殊价买 无论迎娶后有无事端 概不得以敌体论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的价值在于:

  从主题内容上看: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对婚姻礼俗中涉及到的婚书钤印、结婚年龄、彩礼收受款目、严禁额外索财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四条规定。主题鲜明,内容具体,并具有时代特征和法律特有的强制性,反映了清朝光绪末年的婚姻状况及由婚姻引起的一些社会现象,体现了当时呼兰府对旧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意图。

  从时间上看: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产生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是黑龙江地区有史以来第一部《婚姻办法》。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的制定对认识黑龙江地区的社会婚姻制度具有划时代意义。

  从地区上看:黑龙江地区虽地处偏远,但是清朝光绪末年呼兰府风气开化较早,率先在本省制定出《婚姻办法》,使人们在婚姻纠纷中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为改变旧的封建婚姻陋习做出了贡献。

  从民族与人物上看: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适用于光绪末年呼兰府管辖内的汉、满、回、鄂伦春等各族人民,管辖的民族较多,涉及的人物上到黑龙江巡抚下到平民百姓。

  从形式和风格上看: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载体形式为中国传统的折子式,使用传统的公文用语,以正楷、墨笔在手工制造的宣纸上书写而成,展现了时代特有的公文形式和风格。

  从系统完整性看: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作为一组文件,既有呼兰府呈文又有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拟批及巡抚札饬,列有呈办文稿官员的签批,并钤有关防印信及戳记。档案文献内容从填写聘书到呈官钤印;从结婚年龄到收受彩礼款目再到严禁额外索财等方面均系统完整地予以规定。因此,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具有系统完整性。

  从稀有性上看: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是有史以来黑龙江地区所见最早的关于《婚姻办法》的原始材料,独此一份,十分珍贵。

  鉴于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的史料价值和珍贵性,黑龙江省档案局(馆)决定将此文献申报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名录》,并由我承担该档案文献的具体申报工作。按照《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申报的要求,经过申报,2003年馆藏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名录》。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申报成功后,“黑龙江新闻夜航”栏目组就此事来到黑龙江省档案馆进行了专访,并于当晚播出,伊爱华副局长和我也相继在“新晚报”“中国档案报”上发表了有关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的文章。由于“黑龙江新闻夜航”收视率较高,“新晚报”“中国档案报”的读者较多,黑龙江省档案馆珍藏的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作者系黑龙江省档案馆编研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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