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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一女子在银行宣扬“******功”邪教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27

  2018年11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敏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张敏芝,女,197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敏芝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分行办公楼,对建行工作人员宣扬“******功”邪教言论。当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敏芝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张敏芝被释放后,又多次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分行办公楼、营业大厅及建行门口向建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人员等不特定人员,宣扬“******功”邪教言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敏芝二年内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现又从事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敏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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