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报告明确提出成立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以法治方式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这是对树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如磐石般信念的更高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厉行法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成立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是厉行法治的根本依托,是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深刻变革重要领导保证
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而伟大的工程,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立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既能确保依法治国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也能保证依法治国在统一领导下得以全面稳定推进。依法治国从环节上包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大方面,从法治体系建构的角度包含三大体系,即制度建立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以及法治保障与监督体系。四个环节、三大体系相互影响、相互依托,不可或缺,需要坚强的统一领导来协调发力,全面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当前的重点工作,就宪法的实施和监督,重点强调了合宪性审查;就立法工作,重点强调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就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强调了依法行政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强调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司法责任制;就法治社会建设,重点强调了全民普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此外,还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厉行法治提出要求,重点强调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上重点工作囊括了立法、行政、司法各机关,涉及了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社会,有对体制与机制改变的需要,也有对认识与能力提升的要求。只有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才能避免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才能避免理念、制度和能力推进不一,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中央在反腐败领域厉行法治的重大举措,是将反腐败斗争由党内规范上升为党内与国家层面共同规范的有力制度保证
反腐败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重点工作,反腐败斗争胜利与否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要巩固前期取得的压倒性的态势、夺取压倒性的胜利,仅靠一腔热血和勇气还不够,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保证;要实现确保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有严明的法治措施;要形成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败局面,更需要完善的法治化的常态保障。从反腐败国家立法角度看,专门的反腐败立法较少,涉及反腐败具体内容的法律制度呈现出的碎片化、零散化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个别领域还一定程度存在冲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反腐败国家立法呼声很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顺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发展需要。有了反腐败国家立法,就可以建立起国家立法与党内立规双轮驱动的制度反腐的完备体系,可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力量,为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提供制度保证。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在纪检监察这一重要领域厉行法治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创制之举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监察在曲折中获得发展。但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对公权力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监察工作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一方面作为维护政纪的行政监察,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其“监督全覆盖”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便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依然存在实际工作中的盲区。另一方面,作为维护党纪的党内监察,尽管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暴露出了党内监督手段与法律要求存在一定冲突的问题。因此,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既是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成立由人大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将一改监察机构隶属于政府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国家监察的地位与权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可以很好地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结合起来,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真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格局,将公权力全面置于监督之下。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及时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权、依法行权,是将监察体制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无论是1950年颁布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还是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有些法律规定在缜密完善性上仍有差距,无法形成持续有效的监督力。2016年末启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十二项调查措施,尽管这些措施都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有的尚未上升为法律,未来实践中要继续沿用这些有效做法,势必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法治方式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等一系列举措,无论是方式、手段,还是平台、路径,都强调“依法”与“法治方式”,无疑是将监察机构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全部置于法治要求之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使纪检监察行使职权有了合法性依据。党中央敢于直面原有机制的法治困境,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党的十九大从战略高度对依法治国做出的全局性重大部署,对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做出的厉行法治的重大举措,必将把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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